11月3日消息,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jiān)管局聯(lián)合印發(fā)通知,出臺《成都市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稑藴省穼ε嘤枡C構的審批、收費標準、開辦資金、場地設施、從業(yè)人員、培訓項目等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標準》提到,未經(jīng)區(qū)(市)縣教育審批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含個體工商戶,以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自習輔導、游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yǎng)、國學素養(yǎng)、教育咨詢、文化傳播、“眾籌私教”“攢班團課”等名義開展類培訓。線下培訓機構不得通過即時通訊、網(wǎng)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規(guī)開展線上類培訓。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件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jīng)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實施初等、中等培訓的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高等入學考試及語言測試考前輔導等高等教育助考培訓機構參照執(zhí)行;不適用于四川省教育廳審批的線上培訓機構;不適用于市政府審批的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也不適用于文藝類培訓機構、體育類培訓機構、科技類培訓機構等。
關于審批與收費標準
《標準》提到,不再受理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高中學生的類校外培訓機構,也不再受理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義務段類培訓機構不得自行確定收費標準。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類校外培訓機構實行政府指導定價,不得自行確定收費標準。舉辦者不得從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分紅、取得回報、分配剩余財產(chǎn)。
培訓機構存續(xù)期間,所有資產(chǎn)由培訓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包括舉辦者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侵占。
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開辦資金不可以認繳
舉辦者租賃場地辦學的,實繳開辦資金不少于50萬元且不少于培訓機構1學年度辦學及運營成本(含場地租金和教職工工資)。
舉辦者以貨幣資金出資的,籌建時應足額轉入培訓機構的驗資賬戶,法人登記后應及時足額轉入培訓機構的基本存款賬戶;舉辦者以實物、不動產(chǎn)所有權、知識產(chǎn)權以及其他財產(chǎn)出資的,法人登記后應及時交付培訓機構,自正式批準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培訓機構名下。
不得以托管、家教、自習輔導、游學研學、夏令營等方式開展培訓
未經(jīng)區(qū)(市)縣教育審批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含個體工商戶,以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自習輔導、游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yǎng)、國學素養(yǎng)、教育咨詢、文化傳播、“眾籌私教”“攢班團課”等名義開展類培訓。線下培訓機構不得通過即時通訊、網(wǎng)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規(guī)開展線上類培訓。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不得辦培訓機構
小學、初中培訓教室不得設置在地下或3層以上,且不得超過建筑耐火等級對應的*高樓層。校外培訓機構須經(jīng)消防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申請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不得出借、出租、買賣辦學許可給其他機構和個人。未完成招生簡章和廣告?zhèn)浒盖?,不可以招生?/font>
未按規(guī)定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教育部門將會同公安、民政、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責令其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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