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實賬教學、聽得懂,學得會
金鵬會計老師直接接聽
2025/5/4 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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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下方【預約】直播請問教育培訓機構,代收代付給負責培訓的高等院校的學費,請問這個在稅務上確認收入還是計入其他應付款?答復:從你的描述來看,你教育培訓機構僅僅是負責招生,代收學生的學費后代付給實際負責培訓的高等院校,最終由高等院校開具發(fā)票給學生,屬于代收代付行為,代收代付的款項計入其他應付款不征收增值稅。注意:你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從業(yè)務模式、合同簽訂、發(fā)票開具、賬務處理上就要合規(guī),否則很容易被稅務局按照全額來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細節(jié)需要注意:1、學費發(fā)票由負責培訓的院校直接開具給學生。2、公司僅將代收款項轉付學校,學生付款至公司賬戶后,及時轉付學校,自身收取的服務費單獨核算。3、合同內(nèi)容需要明確,與培訓學校簽訂協(xié)議,明確代收代付條款,避免被認定為收入。4、賬務上:代收款項,需要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培訓學校”。全額支付學校后,再單獨收取代理費,代理費計入收入。5、你們招生代理機構從代收費中不賺取差價。若企業(yè)僅作為“中間人”代為收取并轉付資金,不擁有款項所有權且不從中獲利,則不屬于企業(yè)的收入。6、代收代付,是收在前,付在后。因此,資金流向應是“實際付款方→受托方→委托收款方”,受托方代委托收款方收取款項后要轉交委托收款方,如此才構成“代收代付”的實質(zhì)。 參考: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zhì)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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